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永涛,男,1976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姜春禄,男,1988年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永涛与被执行人姜春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5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1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永涛。至此,申请执行人孙永涛执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12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