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园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武,公司经理。
被告:司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司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松县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