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李翔,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311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翔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琼2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7055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土地、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