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某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塘县觉吾乡下业姆村,现住理塘县哈戈村。
被执行人丁某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塘县高城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33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某某在我院执行案件有很多,执行标的是31万多。现被执行人丁某某某只有工资收入,其住房在理塘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用于抵押贷款,每月偿还贷款金额4000余元,工资剩余1000余元。被执行人丁某某某提出让法院冻结其工资,并于每年8月存35000元到法院账户,用于支付现有案件申请执行人益某某某、泽某某某、洛某某某、格某某某、格某的案款。申请执行人益某某某、泽某某某、洛某某某、格某某某、格某也同意此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益某某某、泽某某某、洛某某某、格某某某、格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某自愿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333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