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旺,福建皓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成诉被告张龙、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桂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桂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桂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计1324元,由张桂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