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元(原告之父),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科员材料组长,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中城大地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
审理经过
原告张可与被告陈涛、第三人中城大地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大地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张可主张,其还将其他股东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已经做出判决,两案来由系基于同一事实。经查,张可与姜飞、第三人中城大地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显示,其案件来由与本案同样基于该院(2018)京0105民初59800号民事判决书,两案事实认定具有关联性,法律适用的思路具有一致性,该案尚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