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南山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中,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柏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柏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熊柏珍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敏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永青 代理书记员 王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