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大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宋代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孟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管孝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大九、宋代才、孟柯与管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孝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管孝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南京朝阳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15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