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东方鑫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十二条工农街2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
被执行人:王前,女。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东区东方鑫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前的小额贷款纠纷一案,鞍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鞍证字第21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鞍证字第21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