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谭桥社区同乐湖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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