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桂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彬,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毛裕民,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谢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浣纱五村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健因与被上诉人毛裕民、谢毅、袁希平、秦义龙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健以已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健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健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1488.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744.37元,由上诉人范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