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盛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194号196室。
法定代表人:曹哲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秀友工艺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和路50号。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盛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友工艺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盛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秀友工艺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