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沈承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泽艳(特别授权代理)、刘秋志(一般授权代理),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盛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朱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沈承军诉被告张盛云、朱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华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朱**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华、沈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28.00元,由原告朱**华、沈承军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凤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