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南充市红兴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食品园。
法定代表人:谢锋雷。
被告:任勇兵,曾用名任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王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谢建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谢锋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王开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东与被告南充市红兴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任勇兵、王永刚、谢建光、谢锋雷、王开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东于2021年6月1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东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00元,由原告杜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