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上诉人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欢采工程技术处与被上诉人河北宏进化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鑫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辽74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74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河北宏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河北宏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河北宏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河北宏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