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邵锦,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2019)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上述被执行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289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邵锦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340元,上缴国库。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上述案件于2021年3月5日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锦向本院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340元,本院已向深圳市财政局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289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2899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