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阳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司机。曾于2016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闽0505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其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阳鹏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阳鹏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累计获得1017分,表扬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4972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阳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阳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青山 审 判 员 王 寒 审 判 员 柯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嵚崟 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