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0710H。
负责人:罗友巍,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令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曾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曾令文已筹措资金偿还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所有欠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当庭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