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长岭县人,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粮库职工,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男,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前郭东三家子粮食收储库,住所: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孙艳武,系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和与被上诉人任海峰、吉林前郭东三家子粮食收储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72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和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田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田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方德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高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