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
负责人:杨敬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曹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王斌、曹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斌、曹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斌、曹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斌、曹阳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皖AX123U的车辆登记信息,但未能实际扣押。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斌、曹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斌、曹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9281.41元,已执行到位300169.87元,执行费4689元,已执行到位4689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