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彬,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现租住在湖南省常德市。因盗窃于2007年2月5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6月3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桃源县某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日被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春,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彬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彬为了拿电钻、排插等工具,从桃源县昌盛再生资源公司员工宿舍的公司厨房内拿到石某的房间钥匙并打开其房门,在翻找工具时,发现石某的衣柜内有一个存放现金的绿色单肩包,陈彬便心生贪念,从包内将现金人民币4817元尽数拿走。为掩人耳目,陈彬将赃款存放于槟榔袋子内,再将装有赃款的槟榔袋子藏于其停放在公司内的货车副驾驶座位下的缝隙内。

当日15时许,被害人石某发现自己的现金被盗,便向某机关报警,随后民警在被告人陈彬驾驶的货车副驾驶座位下的缝隙中找到了其藏匿的全部赃款,赃款被某机关现场扣押,现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石某于2021年6月8日对陈彬出具刑事谅解书。

被告人陈彬于2021年6月2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彬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在起诉阶段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彬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陈彬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赃款被追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请法院适用缓刑的意见,因陈彬之前有过盗窃行为,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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