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 负责人:吕宏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周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润华、周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如不能按和解约定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9)湘0408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纯祥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