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志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杨保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朝与被执行人杨保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志朝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杨保社归还借款15000元。本院依法向杨保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杨保社于2021年8月30日主动还款12000元并与马志朝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马志朝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22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一凡 书 记 员 李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