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胡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靳某申请执行胡某、何某、孙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623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