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银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福建省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456043522,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三角路。
法定代表人: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银飞与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甘1123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王银飞钢管7130米、钢管扣件1109个、工字钢3米、套头549个;由被告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银飞租费330000元,其中240000元租费的利息自2018年4月8日至还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0‰计付。上述协议于2019年11月底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1元,由被告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承建的位于渭源县,已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并将剩余案款拨付我院,但被执行人甘肃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案款分配后该案分配到租赁费209187元,诉讼费5261元,合计214448元,执行费4929元,剩余租赁费120813元、利息及返还申请人钢管7130米、钢管扣件1109个、工字钢3米、套头549个,经征求申请人意见,表示不予放弃,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其掌握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审查,本案符合终本程序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甘1123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