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洪丽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美太,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利害关系人:林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符舒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申请执行人:周杰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洪丽葵不服本院(2020)粤0803执异1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申诉人称,利害关系人林兴在(2020)粤0803执异152号案中未列明申请执行人洪丽葵的身份,且法院未依法将其提交的执行异议书及证据材料送达申诉人,剥夺了申诉人答辩的权利,程序违法。另外,被执行人符舒明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粤0803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诉人洪丽葵与被执行人符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粤0803执18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符舒明名下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证号:湛国用(2006)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得款清偿债务。因无人竞拍以致流拍,申请执行人洪丽葵申请将该土地以底价337.7万元抵偿案件债务。2020年7月5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涉案土地的拍卖所得款。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19)粤0803执1870号通知,决定异议人对该案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2020年8月21日,利害关系人林兴不服该通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粤0803执异152号,裁定撤销本院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粤0803执1870号通知。申诉人洪丽葵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该执行裁定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19)粤0803执1870号执行财产参与分配方案,受偿比例为:洪丽葵案件为37.10674%(分配金额1254918.19元)、林兴案件为62.83926%(分配金额2122081.81元)。申诉人洪丽葵不服该分配方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审理案号为(2020)粤0803民初3037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申诉人洪丽葵不服本院作出(2019)粤0803执1870号执行财产参与分配方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其已依法定程序行使了救济权。其次,申诉人在收到本院作出的(2020)粤0803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法律赋予的复议权利,属于自动放弃该权利。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异议诉讼又无正当理由的,告知其不予立案”及第二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驳回申诉申请”的规定,洪丽葵的申诉符合立案条件,依法驳回其申诉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洪丽葵的申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