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刘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陈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高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浙112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宗伟与被执行人陈道平、高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宗伟申请执行标的69708.89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35.25元,案件受理费缴纳1543元,执行费缴纳94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9673.64元。因被执行人陈道平、高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道平、高锐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拒不申报财产的陈道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15日及罚款1000元(已缴纳)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宗伟与被执行人高锐于2021年8月1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7月份起,由高锐每个月归还刘宗伟本金3000元以上,直至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如高锐未按时履行本协议,自愿接受法院拘留、拒执罪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25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