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润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英光杨屋瑛村杨灿辉自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X53D0F。
法定代表人王以雷。
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人民路富地岗顶壹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11702。
法定代表人赵云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润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9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方案,内容如下:一、经双方确认深圳市顶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润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99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3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3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39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其他债权并作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需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支付款项。三、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并解除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润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2883.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汤明泉
审判员 舒 敏
审判员 袁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