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献县信远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南小街。
经营者:魏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执行人:河北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919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延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新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信远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河北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新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献县信远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献县信远建材租赁站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书堂
审判员 程德志
审判员 安月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