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陶然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347849599N。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万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刘建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肃宁县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万通、刘建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肃宁县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肃宁县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