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90088442。

法定代表人:陈宝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德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7YJD2W。

法定代表人:肖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卫,男,藏族,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锋,男,汉族,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律师,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29.81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上诉人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32.5元,由上诉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负担233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乔巴图

审 判 员  陈治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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