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屈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赵少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屈立强与被告赵少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屈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屈立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