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百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董百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百礼给付租金、滞纳金、违章费用、车辆折旧费共计3661.29元、案件受理费10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董百礼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董百礼名下存款206.81元并发还申请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百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董百礼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金、滞纳金、违章费用、车辆折旧费共计3661.29元、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受偿206.81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董百礼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董百礼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董百礼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远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董百礼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