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邓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镜湖区五洲江南会商务休闲会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经营者朱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五洲江南会商务休闲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原告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镜湖区五洲江南会商务休闲会所诉讼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镜湖区五洲江南会商务休闲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51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家平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伍 昆 书 记 员 陈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