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松林庄(世嘉丽晶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邱国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顺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顺四条****楼**A112。 法定代表人:张广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东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东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顺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6日签订的租赁期限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6000平方米建筑的合同约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6000平方米建筑的合同约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北京顺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损失赔偿2559755元;三、张东敏对本判决第二项的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300元,由北京宏鑫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320元(已交纳),由北京顺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4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北京顺和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东敏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冻结张东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两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两处、财付通一处,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从上述账户中扣划5846.94元。 4、本院于2021年2月15日查封张东敏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查封张东敏名下位于荥阳市贾峪镇洞林寺村郑州碧桂园一期61号楼1单元101号房产。该房产向他人设有抵押登记,无意拍卖暂无法处置。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京0106民初221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