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告:徐海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金国与被告徐海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罗金国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金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金国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金国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