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敏英,女性,1952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南100米同鑫商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宋洋。
被执行人:郑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66号4楼。
法定代表人:凌启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敏英与河南恒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恒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