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长吉,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 ,住贵阳市南明区 。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余长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余长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 858e325563cc**21**a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 952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田茂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邵中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