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严××、李××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严××、李××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因被告王××提起×诉讼,待×案件作出处理后再行起诉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二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