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成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吴恒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刘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成权与吴恒军、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吴恒军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53.56平方米,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的私有房屋。查封了申请人李成权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陈某,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XXX,建筑面积51.57平方米,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的私有房屋,现因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吴恒军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53.56平方米,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的私有房屋,申请人李成权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陈某,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XXX,建筑面积51.57平方米,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的私有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