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苑淑杰,女,1972年5月5日,住南皮县。
申请人:李月胜,男,1970年5月10日,住南皮县。
被申请人:陶红亮,男,1974年4月*号,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苑淑杰等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号车辆。申请人苑淑杰等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号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俊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