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耀旭,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居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被执行人:刘振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址不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2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振卿的工资;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卿无公积金缴存情况;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在大同市城区有商品房一处现被其他法院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刘振卿名下晋BZ22**比亚迪牌车一辆,实际未控制。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亢守龙 审判员 许品斌 审判员 韩国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