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营业场所: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3号康美大厦4层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QB8BK50。 负责人:陈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凃耀军,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乔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晓平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凃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海燕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693.1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小花钱包APP上注册为用户,并通过点击确认的操作获取了相应的借款额度。自2017年6月2日开始,被告通过点击确认的形式在小花钱包APP上申请了4笔借款。小花钱包APP匹配到出借人后借款支付成功,APP应用自动生成系统借据等协议文本,并以站内信形式通知被告。上述借款金额共计17625.79元,被告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14400元。之后,被告对于上述所列借款未能按时偿还完毕,尚欠借款本金8693.16元。为了维护出借人的利益,出借人将对被告的逾期债权转让至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且由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短信平台通知了被告,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对被告的追索权利。随后,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让对被告的相关债权,并已由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让对被告的相关债权后,又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对被告的相关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再次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不能从事贷款经营业务,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小花钱包APP平台为被告等不特定多人发放贷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基础借贷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由原告受让取得,每次转让均短信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取得的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乔海燕返还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8693.1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乔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晓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