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锦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执行人:张玩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执行人:谢恩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2019)粤0507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及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式勤
执行员 李育彬
执行员 陈君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婥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