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平市金龙工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金龙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周金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强,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爱玲因与被上诉人桂平市金龙工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10月11日,黄爱玲以其已与桂平市金龙工业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黄爱玲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爱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爱玲负担。余下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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