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某 被执行人:吕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某与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郑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郑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2020)甘0522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吕某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向郑某支付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吕某负担。本案执行标的为吕某付清欠款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吕某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全面进行网络查控,对吕某各类银行存款合计565.72元,依法冻结并扣划后已转付申请执行人郑某。后经过多次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吕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郑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因此,本院对申请人郑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吕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