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德胜,男,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系马德胜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 被告王强,男,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德胜诉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7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开始,原告给被告承包的桦林镇包门学校、鸳鸯新农村、武山县城等地干粉刷油漆,工程结算后工资为8000多元,结算时除去零头算了8000元,后来分三次给了1000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打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上述欠款至今未还,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补充,2021年4月8日被告给原告还款4000元,现还剩3000元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王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原告举证: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开始,原告给被告承包的桦林镇包门学校、鸳鸯新农村、武山县城等地干粉刷油漆,工程结算后工资为8000多元,结算时除去零头算了8000元,后来被告分三次给了1000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起诉后,2021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叫原告给自己做粉刷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应当给原告支付干活费用。被告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7000元的欠条,本院予以认可,被告2021年4月8日还款4000元,现在还剩3000元应该予以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结算单上并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钱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钱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绍鹏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