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某。
被执行人:迟某1。
被执行人:迟某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迟某1、迟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高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月26日、3月26日、6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1年7月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
6、2021年7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