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矛,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湟中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22015027433P,住所地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启光,任湟中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马登星,任湟中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尊超,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莉,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录诉被告湟中区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中,原告王文录于2021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录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文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