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林启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
被申请人:严芸芸,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
被申请人:彭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林启慧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严芸芸、彭超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5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林启慧提供了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启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严芸芸、彭超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由申请人林启慧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